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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婪是恶魔,可使辉煌化乌有——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
管理局原局长曾涛忏悔录
我1965年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父亲为一般干部,是一位曾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兵,母亲是一名中学教师。我的成长过程可以说是一帆风顺。1986年,我从大连理工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工作。由于工作表现突出,于1991年9月由省委组织部选派到邵阳市新宁县挂职锻炼,任科技副县长。1994年2月回来后,任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副院长,当时年仅29岁。由于工作业绩突出和组织的重点培养,1999年底主持设计院的工作,并于2000年3月正式被任命为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院长,35岁就成为一名副厅级领导干部,是省直当时最年轻的厅级干部之一。2006年年底,我调到省水利厅内设的副厅级单位——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任局长。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岗位,因为洞庭湖一直是国家水利建设的重点,也是省里每年防汛的重点。
在我走上领导岗位的前一个时期,我对自己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在新宁县挂职锻炼时,主抓了一个投资8000多万元的水电站,这在当时的新宁县是最大的建设项目。建成之后,使全县水电装机翻了一番。我担任建设指挥部的副指挥长,不仅工作出色,还因为廉洁受到好评。回到设计研究院后,我任副院长,并兼任刚刚组建的院工程监理承包总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的第一个监理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衡阳大源渡航电枢纽工程。监理过程中,我不仅严格要求自己,还严格要求公司的监理人员,因为廉洁从业,为公司赢得了声誉,使监理公司很快发展壮大起来。但后来,我的思想开始发生变化了。在担任院长之后,院里抓住了水电投资热的市场机遇,经济效益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职工、干部以及院领导的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我开始出手大方,俨然就是一个大老板,下属也都称我“老板”,我也喜欢这样的称谓。我开始与社会上的一些老板攀比,开始追求物质上的享受,开始羡慕那些“玩得很活”的官场同僚。觉得自己以前也太老实了、太谨慎了。我开始思考一个问题,我现在是在自收自支的业务单位,个人收入高,单位也有钱花,以后调换了岗位,特别是到了清贫的岗位怎么办?不如趁现在的机会在经济上打下一个好基础,以后可以“轻轻松松”地为官,甚至产生了这样的一个逻辑,今天搞钱是为了以后做一个“清官”。我自己心里明白,
我这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学历、高职称、专业性的年轻干部,以后的发展前景还很大。有了这种想法,我就开始搞钱。
其中教训最深刻的就是和院环评处处长张某的“来往”。记得1999年底,我刚接手主持院里的工作,院里集资建房,我要交12万元的集资款,当时我还一下拿不出那么多钱,就向同事借了几万元钱,都打了借条,其中向张某借了3万元。春节前,他给我拜年时,就把借条退还给了我,说钱不要我还了。我当时虽犹豫了一下,但并没拒绝,而且还觉得他这个人很会来事。正是这3万元改变了我的人生。因为,这3万元钱是我的第一笔受贿款。从这以后,张某便以各种名义给我送钱,有时家里要用钱应急时,首先也是想到他。
我除了被动收钱外,还开动脑子主动搞钱。为了以后“轻松做官”,我以妻子的名义与一位朋友注册了一个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为了找一个项目启动,我找到了院工程监理承包总公司的老总,问他公司是否有合适的项目分包,他说手上没有合适的项目,但黑龙江省某航电枢纽的电站设备安装监理正准备招标,我就要他安排用我注册的公司去投标,他说恐怕资质不够,我说那怎么办?他认为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自己搞钱,就说就用院监理公司的资质去投标,中标后找可靠的人出面承包,利润大家分。就这样,我在这个项目中分得了40万元钱。
我到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后,正赶上湖区第一批大型泵站改造项目的设备招标。我发现正在实行的招标办法人为操作空间很大,应该加以改进与规范。我虽然从工作的角度,甚至国家利益的角度,考虑准备要规范招标操作程序,但却同时又动了在规范前自己搞点钱的念头。心想这些钱是从中标的企业搞,又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这件事,我也做得很隐蔽,我首先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投标企业的考察汇报,听出了他们的倾向性意见。我就从中选了两家企业,然后安排我的同学出面与两家企业的销售代表碰面,商谈合作事宜。最后如我所愿,这两家企业都中了标,我也经同学之手得到了这两家企业的好处费80万元。
出事之后,一直在思考是什么原因使我走到了犯罪的深渊。我想还是自己灵魂深处对利的不了情结。我明知不能为,却心存侥幸,用自以为隐蔽、安全的方式去求利,最终是落得身败名裂。真是“贪婪是恶魔,可使辉煌化乌有”。大家一定要从我的身上吸取教训。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常怀律己之心。把自己的行为严格地规范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条例之内,这是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所应具有的道德修养,一旦突破它就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就会像我一样,沦为阶下囚。
背景资料:
曾涛,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原局长。因受贿、贪污于2008年10月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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