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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公务车辆保险实施定点采购 节约财政资金 促进廉政建设
旬阳县不断加大政府采购工作力度,努力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量,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规范了车辆统保行为、扩大了车辆统保范围 、节约了财政资金,促进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 该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始于2001年。2001年底,在对县直单位车辆保险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出台了《旬阳县县直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县直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范围 ,统一保险险种,统一保险操作和资金结算规程。从2002年开始,将车辆保险正式纳入了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截止2004年底,县直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后累计交纳保险费 98万元,年均 32 万元,在剔除基准保费费率上浮因素后,年均节约资金 12 %。较好地规范了车辆保险行为,遏制了县直单位私自投保、私自增加险种行为的发生,向节约财政资金, 促进廉政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当时旬阳县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旬阳支公司一家保险公司,垄断旬阳保险市场,在保费节支上一直没有达到预期的大幅度节资目的。 2004年底天安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永安保险公司和大地保险公司相继来旬阳设点经营,旬阳财产保险市场竟争空前激烈。面对变化了的财产保险市场 ,如何发挥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优势,充分挖掘政府采购效益最大化,为商家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竟争平台,成为做好新一轮车辆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出发点。2005年初,该县决定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4月8日至2006年4月7日期间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实行公开招标。这项工作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的大力支持和县纪检监察机关严格监督下,经过县政府采购中心精细运作,于2005年3月31日在县财政局进行了公开招标,收效显著。在具体工作中,他们的做法是: 一、扩大保险车辆范围 ,统一投保险种。针对该县县乡财政管理现状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体制,扩大了保险车辆的范围 ,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纳入统一保险范畴,并结合实际,对过去投保险种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县乡两级统一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不计免赔等旬阳险种。 二、修订车辆统一保险办法,明确保险操作规程。为了确保车辆保险定点采购招标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原《旬阳县县直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重新印发了《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并按照财政部2004年9月11日新出台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车辆保险政府定点采购的主要方式为招标采购。同时对县乡两级保险的具体办理程序,保费的结算,财务处理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实行投保车辆备案制度。要求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车辆保险情况备案表,作为为单位办理年度车辆统一保险的原始资料依据。以后年度如单位车辆发生报废或转让时,及时上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如无变动,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定点承保公司投标时的基准费率报价及其优惠率计算实缴保费并向定点保险公司开出保险通知单,由定点保险公司直接为投保单位上门服务,向单位送交保险卡,出具保险服务承诺书。二是保费按季结算,年度缴清。对县直预算单位(含差额)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保险费由政府采购中心每季末汇总保费单,通知财政局国库股统一扣款并转到采购资金专户,县政府采购中心与保险公司统一结算。三是严格把关,杜绝违规行为。明确要求单位财务部门和会计核 算中心必须凭县政府采购中心的保费通知单及保费收据入账,否则不预核销,对私自投保的单位,由县财政预算扣减其相应年度预算指标,并追究相关人员违纪责任。通过新的车辆保险定点采购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单位车辆保险行为,严明了政府采购工作纪律。 三、制定车辆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依法实施招标采购。在车辆保险定点采购办法印发实施后,县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充分调查摸底,制定了《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项目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并经财政局批准后,于2005年3月7日起正式组织实施招标工作。整个招标工作经过发出标书、制作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信誉考察四个步骤,达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通过招标采购,保险车辆保费报价优惠率最高达到了42%。中标保险公司提出了为出事车辆单位提供代步车等优惠的服务条件,也是以前从来没有过的。根据县政府采购中心对此次定点保险期间保险车辆保费的计算来看,整个保费如果按未招标前的计算办法,将近70万元,而按招标后中标保险公司的基准保费和其优惠率计算,实缴保费在不剔除基准保费费率上调 因素后也只有35万元左右。全部优惠到单位,财政资 金节支近一半。此外通过招标定点采购,实行保费一次性优惠到单位,取消司机安全奖,也杜绝了原来部分单位司机为了得到安全奖而故意隐瞒事故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由单位自行支付维修费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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