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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旬阳县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财政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按照市财政局财采管(2003)04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旬阳县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附表1)印发给你们,并就2004年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县、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或财政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属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单项品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乡镇的批量项目应委托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采购的,须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自行实施采购。 三、各单位某一采购项目一年只能采购一次(特殊情况除外),任何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肢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四、各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必须是本年度采购预算计划(附表2和附表3)列出的项目,否则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未报送采购计划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集中采购机构不予采购。 五、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规范运作,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全过程监督,采购单位凭采购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方可到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销,否则,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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