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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县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收罚资金管理秩序,从源头上制止坐收坐支行为,根据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票款分离的单位和资金范围 县直所有执罚执收单位收取的20元以上(不含20元)的罚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一律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缴财政专户;20元以下(含20元)的罚款和收费由财政部门委托执罚、执收单位代收,限期、足额集中汇缴财政专户。 二、指定的收款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县直驻各乡镇的公安派出所、国土资源所、法庭、林业派出所、木材检查站等在乡镇辖区内发生的罚款、收费由各乡镇信用社收款;发生在县城区内的罚款、收费由县财政局根据需要确定金融单位(以下简称“县城区收款机构”)收款。 三、乡镇辖区县级罚款收费过渡帐户的设置 县信用联社在各乡镇信用社指定设立一个“县级罚款收费过渡户”,专门用于县直单位在各乡镇辖区内罚款收费资金的归集、解缴与划转。 四、票据的使用传递及收款机构资金解缴程序 (一)数额在20元以上的罚款,执罚单位处罚决定作出后开具“陕西省银行代收罚款收据”,并立即通知被罚单位或个人将票款于3日内如数缴入所在地的收款机构,收款机构收款后在“代收罚款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业务印章。该罚款票据一式五联,存根一联,收款机构收款盖章后退执罚单位一联,被罚单位或个人一联,收款机构一联,收款机构负责传递给县财政局收费资金管理中心一联,分别用于收款、记帐、备查等。数额在20元以上的收费,执收单位收取时开具“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金缴款书”,该票据一式五联,票据传递和收费资金的缴款方式,执收单位和收款机构比照上述20元以上的罚款程序办理。 (二)数额在20元以下的罚款,执罚单位处罚决定作出后开具“陕西省当场罚款收据”,票款由执罚单位代收,并在5日内将罚款汇缴收款机构,但累计金额达500元的必须立即缴收款机构。数额在20元以下的收费,执收单位收取时开具“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星收据”,收费资金的缴款方式,执收单位和收款机构比照上述20元以下的罚款程序办理。 (三)收款机构罚款收费资金划解县级财政专户的方式是:各乡镇信用社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过渡户”汇集的县级罚款收费资金及时划解到县财政局收费资金管理中心在县信用联社开设的罚没收费资金专户上;在县城区执罚执收的罚款和收费,由县城区收款机构直接收款,并及时记入县财政局收费资金管理中心在本金融机构开设的罚没收费资金专户中。 各收款机构按月编制打印出对帐单,送县财政局收费资金管理中心以便对帐。乡镇信用社必须将每月15日前向县信用联社划解资金时的对帐单送信用联社一份,以便县信用联社与乡镇信用社上下对帐。 五、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经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行业性票据的收费,如:公安交警规费、法院诉讼费、动物检验检疫费等,由执收单位代收,集中汇缴收款机构入财政专户。 (二)收费时间和期限相对集中的行业,如党校、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可由收款机构派员上门集中收款。已规定使用学杂费专用票据的,继续使用统一票据。 (三)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当场收缴罚款的,其罚款的收缴,不适用本办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办理。 六、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在本办法执行之前必须自行清理撤销其在各金融机构设立的各种收入过渡帐户,并将过渡帐户存放的资金按种类先行解缴县财政局所设立的专户(帐户)上。因行业性业务需要确需设立过渡帐户的必须报经县财政局研究批准后设立。 (二)各单位开具罚款收费票据时必须将单位名称、款额等内容填写完整,以便收款机构对资金分单位、分类进行汇总与登记。 (三)收款机构特别是各乡镇信用社在向县级财政专户解款时,务必确保票款同步,款到票到,务必将执罚执收单位名称、资金性质(罚没款、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款额填写清楚,以便县财政部门对资金进行分类登记与核算。 (四)各收款机构必须按要求及时将罚没、收费资金划解到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和积压。 (五)执罚单位没收财物时开具“陕西省罚没财物收据”,并对罚没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另行交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七、违规处理 对拒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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