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旬阳县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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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11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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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行风是近几年来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标本兼治的有效载体,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健全和完善评议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风评议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一条 评议的对象 (一) 行风评议的对象是权利集中,承担监管服务职能的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公共服务窗口行业。 (二) 行风评议对象的确定。每年年初,县政府纠风办依据市政府纠风办确定的必评单位;本县上年度行风评议名次排在后三位的单位;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认为需要进行评议的单位等条件提出拟评部门名单,经县纪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确定当年评议对象。 第二条 评议的内容 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投资软环境和行业作风建设为重点,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职能职责、行政审批、“三乱”治理、查办案件、执政为民、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政务公开、办事效率、执法行为、服务承诺兑现、制约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三条 评议方法 (一) 由县政府纠风办组织召开行风评议动员会议,安排部署行风评议工作。 (二) 被评议单位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围绕评议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评、自纠工作,围绕本单位、本系统的职责、职能就投资软环境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通过媒体和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报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针对存在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积极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政府纠风办。 (三) 县政府纠风办统一组织问卷调查。 (四) 县政府纠风办组织行风监督员开展行风评议调查活动。主要通过问卷调查、明察暗访、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被评议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 召开评议大会。评议大会由县政府纠风办牵头组织,县政府分管纠风工作领导和县纪委领导主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参加。在会前,县政府纠风办根据被评单位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通过发布公告、采取自愿报名、组织审查方式,确定参会人员。由被评单位领导向大会报告本单位行风及投资软环境建设情况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现场质询,答复行风监督员和其他参会人员提出的问题。 (六) 县政府纠风办以书面形式反馈评议情况。被评议的部门要根据县政府纠风办反馈的意见进行整改。 (七) 县政府纠风办要帮助被评议部门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指导被评议部门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八) 建立行风评议跟踪问效制。县政府纠风办组织行风监督员对评议过的单位进行跟踪问效,了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四条 行风评议结果作为检验部门和行业党风、政风建设及反腐败工作成效的重要组成部分,评议结果作为对部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各类先进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政府纠风办对行风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于中、省驻旬和双层管理单位,除在本县公布评议结果外,并将评议结果直接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县政府纠风办将以《纠风通知书》形式,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处理到位,对评议中发现的典型不正之风问题,县政府纠风办将汇同县监察局直接进行查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行风监督员的选聘和管理: 第七条 行风监督员是县政府纠风办聘请的协助开展行风评议工作的人员。从人大代表(占10%)、政协委员(占10%)、工商联代表(占10%)、民主人士(占20%)、相对管理和服务对象(占20%)、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占10%)、离退休干部(占10%)和有关科技人员(占10%)中选聘。由有关单位推荐,征得被聘人员及所在单位同意,经县政府纠风办审核,提请县政府、县纪委批准后予以聘任。 第八条 行风监督员的聘任条件是:能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思想素质好; 参政议政能力强,热心行风评议工作;熟悉政府部门工作情况,责任心和正义感较强;能体察社情民意,敢于反映群众意见;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 第九条 行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被评议单位的投资软环境及行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被评议单位的行风状况进行明察暗访,全面、客观的收集和反馈群众意见和建议; 督促被评议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被评议单位的行风状况进行质询、测评和综合分析;办理县政府纠风办委托的其他与行风评议活动有关的工作事宜。 第十条 行风监督员的纪律要求是:做到公道、正派,对被评议部门的投资软环境与行风建设状况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自行编造、修改统计数据,不得以虚假事例作为依据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进行评议;提出的质询问题 ,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帮助部门真正解决问题;不能利用行风监督员身份,在被评议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宴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行风监督员按照县政府纠风办的统一安排,持《行风监督员证》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为行风监督员开展评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自觉接受行风监督员的监督。不得以各种理由对行风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久拖不决,或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县政府纠风办负责同行风监督员联络,及时向行风监督员通报行风评议活动进展情况,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行风监督员反馈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 第十四条 行风监督员实行三年一聘制。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县纠风办旬纠办发(2000)12号文件《旬阳县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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