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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案件主办人制度》,监督案件主办人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严肃执纪、惩治腐败,预防、减少和纠正违法办案及错案,旬阳县纪委在认真实施《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基础上,超前思维,积极探索案件主办人的监督机制,从规范办案程序和办案行为入手,制定出台了《案件主办人监督管理办法》,确保了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纪查办案件,树立了纪检监察机关文明执纪执法的良好形象。
该办法在许多方面实现了新突破:一是明确了监督的对象是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初核(初查)件和立案案件的负责人,解决了“监督谁”的问题。同时明确了全县各纪检检察机关具体负责受理、办理查办案件工作方面的监督、举报,解决了“谁来管”的问题。二是明确了案件主办人监督的内容,规定了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守各项纪律,解决了“监督什么”的问题。三是在监督模式方面,实行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对案件主办人的内部监督、案件主办人的自我监督、对案件主办人的党内监督、案件主办人与案件协办人之间的互相监督和社会各界对案件主办人的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督模式,解决了“谁监督、怎么监督”的问题。四是明确了监督结果的运用,除对违反本办法的案件主办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对负有教育、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解决了“监督后怎么办”的问题。五是办案执纪方面,制定了查办案件一案三卡制、办案回避制、案件检查工作报告制、执纪办案回访登记制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建设,规范了查办案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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