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旬阳县纪委 旬阳县监察局 主办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首 页 | 廉政要讯 | 本地动态 | 工作之窗 | 学习交流 | 警钟长鸣 | 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旬阳党风廉政网>>正文
关于贯彻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实施意见》的办法
作者:jw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16日 点击数:

中共旬阳县纪委
旬阳县监察局
关于贯彻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
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实施意见》的办法

旬纪发[2006]1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程序、方法和步骤 ,全面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实施意见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和市纪委、监察局《实施意见》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反腐败防范纠错机制为目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和警示训诫的双重效果,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方法步骤
1、在受理案件线索过程中及时运用警示训诫。建立案件线索定期排查制度,对受理的各方面案件线索,要在认真筛选分析的基础上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确定是否进入初核(初查)程序。对经过筛选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案件线索,直接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对线索不具体,存在违纪“可能性”的一般性线索,根据具体情况,由承办人直接提出警示提醒或信访函询意见,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对线索具体,有必要核查的,直接进入初核(初查)程序。
2、在初核(初查)过程中准确运用警示训诫。经过初核(初查),对反映失实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及时澄清是非,对其中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主办人在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遵照警示训诫的有关规定,辅之以警示提醒的措施予以处理。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但不够立案标准的,主办人应视其情节,提出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意见,按程序提请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责令纠错的意见,应经过审理室或审理小组审理。对确有违纪行为的,进入立案程序,立案调查。
3、在立案调查过程中适时运用警示训诫。对立案调查案件,经过调查,可不追究纪律责任或可免于纪律处分的,由案件主办人视其情节,提出责令纠错的意见,按程序提请审核批准后实施。对经过调查,确有违纪行为,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主动交代问题或挽回损失的,由案件主办人提出责令纠错的意见,按程序提请审核批准后实施。对经过调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或有轻微违纪但不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或不思悔改、态度恶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4、在审理过程中通盘考虑运用警示训诫。对于立案调查案件,涉及一案多人的,经审理后,发现有关人员未被追究责任的,应注意区别涉案人员行为的不同性质和责任大小,对非直接责任人或可不追究纪律责任的相关人员提出警示训诫的相关意见。一案一人的,经审理发现对负有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人员,没有追究责任的,应视其情节提出警示训诫的相关意见,按程序提请审核批准后实施。
5、强化警示训诫结果的运用。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经查证属实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责令纠错情况,要按干部 管理权限,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是反腐倡廉工作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效途径。作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大量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真正使信访举报达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的要求。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把警示训诫作为一项有效手段,与案件检查的相关手段有机结合,提升查办案件工作的综合效果。
2、严把政策界限。对各类案件线索是否适用警示训诫,要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排查分析,严格审核把关。在分清问题轻重与性质的基础上,对具有“苗头性”、“ 倾 向性”、“轻微性”的一般违纪行为予以警示训诫,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必须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要摆正查办案件与警示训诫关系,既要坚决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弱化办案的错误倾向,又要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的思想教育混为一谈,随意扩大范围,丧失权威性。

附:1、旬阳县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流程图。
2、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实施警示训诫措施登记表。


中共旬阳县纪委
旬阳县监察局
2006年5月9日


──────────────────────────
主送:各乡镇纪委,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
抄送:市纪委、监察局。
市纪委一室、二室、信访室、案协室。
──────────────────────────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录入:屈孝旭 
上一篇:关于印发《旬阳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主办人制度》的通知[ 05-16 ]
下一篇:县药监局制定十条纪律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管理[ 05-19 ]
 
热门文章
城关镇村民有了自己的“纪检委”
旬阳:举行四项监督制度知识竞赛…
旬阳:以检查促规范 全面推进村…
旬阳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
桐木镇实施三项整合 打造便民服…
旬阳召开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便…
白柳架起“廉政灶”倡导“节俭风”
旬阳县加强节假日公车管理
构元乡“五项措施”加强政风行风…
旬阳县廉政节目在全市廉政晚会获…
 
主    办:  中共旬阳县纪委 旬阳县监察局

技术支持:

 旬阳县信息管理中心
备案编号:  陕ICP备05007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