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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旬阳县纪委 旬阳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旬阳县纪委、监察局机关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通知
旬纪字[2006]8号
机关各室: 现将《旬阳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主办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旬阳县纪委 旬阳县监察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 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 各乡镇纪委、县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 ──────────────────────────
旬阳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主办人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办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办案队伍,提高委局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经信访排查确定为初核(初查)件和立案案件,可采用案件主办人制度。 二、案件主办人资格 案件主办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当学历),具有二年以上办案工作经验,熟悉和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情、县域经济发展情况,政治思想坚定,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具备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的能力,突破重要和复杂案件的能力,严格依纪依法执纪的能力,有效组织协调办案的能力,能够承担案件调查各阶段文字材料工作。 三 、案件主办人确定 重要案件的主办人由书记商分管领导确定,一般案件的主办人由分管领导商有关领导、室主任确定。案件主办人可以在委局机关产生,也可以在系统内产生。 四、案件主办人职责 案件主办人在办案中应全面履行调查、处理、警示、治本、回访五项职责。 1、调查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安全文明; 2、调查结束提出处理建议时要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客观公正,依纪依法,定性准确,处理建议恰当; 3、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具有苗头性、轻微性、倾向性的一般违纪行为,以及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错误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的党员干部及机关单位,要积极运用警示训诫的方法予以及时提醒,着力督导; 4、坚持查案与治本相结合,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发现党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提出对策建议,防止蔓延成风。加强案件剖析,帮助发案部门总结教训,促进预防腐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5、坚持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相统一,适时跟踪回访调查中指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违纪人员思想转变及工作情祝、发案单位的总结教育、建章立制情况,综合分析办案效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五、案件主办人权限 1、提出协办人员组成和案件调查方案的建议; 2、向安排工作的领导负责,领导并考核协办人的工作; 3、在调查方案之内,有灵活处理案件调查中遇到的问题之权力; 4、针对被调查人提出是否采取组织措施或其他措施建议; 5、是否采用警示训诫方法及采用何种具体方法的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6、是否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的建议; 7、初核后是否立案的建议; 8、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9、调查终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六、案件主办人纪律 1、依纪依法办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核实、调查,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2、严格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不分场合谈论案情,有关涉案的工作记录、文字材料要注意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要及时清理销毁,不得随意处置; 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4、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接受涉案人员或涉案单位的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人员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 5、对案件各环节的工作情况,应及时作好工作记录。有关各级领导组织研究案件的时间、提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或批示以及各阶段所采取的措施等情况,都应有详细的记录; 6、要切实维护好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在谈话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谈话场地,确保被谈话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利,不得侮辱、体罚、诱供、逼供; 7、未经委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打听、介入其他正在查办中的案件。 七、案件主办人奖惩 按照委局机关查办案件奖励办法和《公务员法》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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