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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竞争性项目前期工作公开竞争办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5
第一条   为加强竞争性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康有序的决策运行机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项目,是指需要政府配置重要资源的开发项目。其他竞争性项目,凡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责任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立项或申请备案。
  第三条   竞争性项目前期工作竞争,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竞争程序应遵循公开公正、简便快捷、民主决策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旬阳县境内外具备资金实力和项目实施能力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竞争性项目前期工作公开竞争。
  第五条   竞争性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选择确定。投资者亦可自行提出项目建议,属资源性开发项目的,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纳入竞争性项目前期工作竞争程序。
  第六条   县招商局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竞争性项目前期工作目录,供投资者竞争选择。
  第七条   竞争性项目前期工作向社会公布后,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依照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将所有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比较、整理,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相关会议讨论,确定公开竞争方案及办法,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公开竞争,确定项目业主。
  第八条    竞争性项目前期工作业主确定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制定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任务、目标、时限,给予及时有效的协调、服务。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后,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限,如期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若项目业主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重新启动该项目前期工作公开竞争程序确定新的项目业主。
  第十条   项目业主如期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达到立项建设程度,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业主自身原因不能承建其竞争性项目时,应有偿出让该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若原业主无力承建又拒不出让其资源性项目开发权的,则由政府强制收回项目开发权,重新启动公开竞争程序,择优选择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旬阳县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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