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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监察局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的办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6-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形交易市场依法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杜绝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是指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反映、控告,检举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受理;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县监察局实施监督的重点是: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属监察对象的招标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一)事前监督内容
  l、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管理监督办法是否健全和完善;
  2、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3、相关部门受理、审查和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4、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规定场所通过规定方式发布招标信息;
  5、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
  6、收取有关费用是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7、其它相关情况。
  (二)事中监督内容
  l、工程建设组建的相应招标机构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合法;
  2、招标人确定的招标方式是否合法;
  3、招标过程中有无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现象;
  4、各个工作环节是否严格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运作;
  5、开标交易活动是否在有形交易市场进行;
  6、评标过程和结果有无非法干预或人为因素影响;
  7、费用收取是否执行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8、其他相关情况。
  (三)事后监督内容
  1、是否按时按竞标结果核发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2、收取有关费用是否执行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
  4、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情况;
  5、其他相关情况。
  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行报送监督与抽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准建计划下达之后、报建之前,必须与县监察局签定“工程建设廉洁责任状”。
  (二)招标人必须分别在开标前5日和中标结果确定后15日内向县监察局报送书面备案材料,备案材料齐备后,县监察局向招标人出具备案材料齐备证明。
  (1)建设计划审批件;
  (2)工程建设廉洁责任状;
  (3)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及到位证明;
  (4)报建审批表;
  (5)公告及招标方式;
  (6)投标报名及审查情况;
  (7)委托代理机构及交易开标时间、地点:
  (8)有关费用交缴情况;
  (9)开标前其他相关需报告监察机关的情况。
  中标结果确定后需报送的材料有:
  (1)开标交易的时间、地点,委托代理单位及参会人员名单;
  (2)审标人员的确定方式及标底审核情况;
  (3)开标交易程序;
  (4)评标委员会组建情况;
  (5)评标方法及评标结果;
  (6)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证情况;
  (7)有关费用交缴情况;
  (8)开标交易中其他相关情况;
  (9)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第七条  监察机关以审查备案材料监督为主,并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下列方法有针对性地实施抽查或检查。
  (一)查询有关情况
  (二)查阅有关文字性材料
  (三)查看有关现场和运作过程
  (四)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五)查证有关事实
  (六)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七)采取有关措施
  (八)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通知书
  (九)作出有关决定
  (十)其他适当的方法
  第八条  凡是经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未按时与县监察局签定“廉洁责任状”和未取得县监察局备案材料齐备证明的,有关管理部门和办事机构应拒绝受理此类工程建设其他手续的报批和代办事宜。否则,视为弄虚作假,有意回避监督,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监察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处理程序和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党纪责任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依法实施监督。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不得越权、越位,不得参与或操作具体招投标事项;对发现的不按法定程序运作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或报告县监察局案查处。否则按有关纪律规定论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旬阳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9日旬阳县监察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  (旬监发(2000)8号文件)同时作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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